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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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荣宜电缆有限公司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行 宜兴市鑫乐金属材料有限公司 宜兴市贝特尔新科技元件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追偿权纠纷 |
| 法院 |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宜兴市鑫乐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偿还江苏荣宜电缆有限公司款项900万元,并承担300万元为基数自2016年12月3日起、100万元为基数自2017年3月11日起、100万元为基数自2017年6月30日起、100万元为基数自2017年9月29日起、100万元为基数自2017年12月26日起、100万元为基数自2018年3月28日起、100万元为基数自2018年6月28日起,均至实际偿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利息。 二、宜兴市贝特尔新科技元件有限公司、***、***对上述宜兴市鑫乐金属材料有限公司债务不能清偿部分各自承担四分之一的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114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46140元,由鑫乐公司、贝特尔公司、***、***负担。鑫乐公司、贝特尔公司、***、***应负担部分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向本院直接缴纳,荣宜公司预交的诉讼费49986元可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向本院申请退回。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
| 裁判日期 | 2019-10-25 |
| 发布日期 | 2019-12-2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