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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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江苏丹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丹阳市天惠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丹阳市飞达减震器厂 丹阳市军豪五金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江苏省丹阳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丹阳市飞达减震器厂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丹阳市天惠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截至2018年9月18日结欠的贷款本金30万元,并按编号为丹农商高保流借字[运]第10470301号最高额流动资金担保借款合同的约定承担自2018年9月19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利息、罚息; 二、被告丹阳市军豪五金有限公司、***、***对被告丹阳市飞达减震器厂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驳回原告丹阳市天惠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050元、保全费2120元,合计5170元,由被告丹阳市飞达减震器厂负担,并由被告丹阳市军豪五金有限公司、***、***连带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09-26 |
| 发布日期 | 2019-12-2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