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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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大全箱变科技有限公司 济宁市景森商贸有限公司 邹城市宏阳光伏能源有限公司 济宁鑫阳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江苏省扬中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济宁市景森商贸有限公司支付原告江苏大全箱变科技有限公司货款5637928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以5637928元为基数,自2018年3月21日起至付款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 二、被告济宁鑫阳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对被告济宁市景森商贸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驳回被告济宁市景森商贸有限公司的全部反诉请求。 上述款项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诉案件受理费56350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61350元,由两被告负担(原告已垫付,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给原告);反诉案件受理费37835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42835元,由两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双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法院开户行:工商银行镇江市永安路分理处;帐号:11×××61)。 |
| 裁判日期 | 2018-09-25 |
| 发布日期 | 2020-06-1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