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6-15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洛阳市中广优钢有限公司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分行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洛阳分行
洛阳新菲尔耐火材料有限公司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洛阳吉利支行
洛阳中广石油化工机械设备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院 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撤销洛阳市吉利区人民法院(2019)豫0306民初526号民事判决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

二、维持洛阳市吉利区人民法院(2019)豫0306民初526号民事判决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

三、洛阳市中广优钢有限公司、洛阳新菲尔耐火材料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二项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在与***夫妻共同财产范围内承担担保责任。洛阳市中广优钢有限公司、洛阳新菲尔耐火材料有限公司、***、***、***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洛阳中广石油化工机械有限公司追偿;

四、驳回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洛阳吉利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受理费44963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49963元,由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洛阳吉利支行负担。二审受理费44729元,由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洛阳吉利支行负担22364.5元,由洛阳中广石油化工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洛阳市中广优钢有限公司、***、***、洛阳新菲尔耐火材料有限公司负担22364.5元。

裁判日期 2020-03-19
发布日期 2020-06-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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