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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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撤销洛阳市吉利区人民法院(2019)豫0306民初526号民事判决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 二、维持洛阳市吉利区人民法院(2019)豫0306民初526号民事判决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 三、洛阳市中广优钢有限公司、洛阳新菲尔耐火材料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二项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在与***夫妻共同财产范围内承担担保责任。洛阳市中广优钢有限公司、洛阳新菲尔耐火材料有限公司、***、***、***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洛阳中广石油化工机械有限公司追偿; 四、驳回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洛阳吉利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受理费44963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49963元,由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洛阳吉利支行负担。二审受理费44729元,由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洛阳吉利支行负担22364.5元,由洛阳中广石油化工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洛阳市中广优钢有限公司、***、***、洛阳新菲尔耐火材料有限公司负担22364.5元。 |
| 裁判日期 | 2020-03-19 |
| 发布日期 | 2020-06-1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