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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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城港市裕富投资有限公司 防城港海之源置业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防城港市防城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1、被告防城港市裕富投资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防城港防城国民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借款利息176843.08元,并以此为基数,按照合同约定的利率从2016年9月22日起计算复息至实际偿清之日止; 二、被告防城港市裕富投资有限公司支付原告防城港防城国民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律师代理费2680元; 三、原告防城港防城国民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对被告防城港海之源置业有限公司用于贷款抵押的位于防城港市江山半岛沙木万南基村及将军山毗邻海域的海域使用权(海域使用权证号为:国海证2013B45060300614号)享有抵押权,并从处置该抵押物所得的价款中优先受偿; 四、被告***对上述一、二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五、被告防城港海之源置业有限公司对上述一、二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案件受理费4814元,减半收取2704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防城港市裕富投资有限公司承担(在履行以上义务时一并给付原告),其余被告承担连带责任。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于生效判决书确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两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防城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在上诉期限届满后七日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4814元。汇款: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农行防城港分行营业室,账号20×××13。逾期不交也不提出缓交申请的,则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裁判日期 | 2019-07-10 |
发布日期 | 2019-12-1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