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洛阳分行 鑫融基投资担保有限公司 洛阳明洋工程机械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洛阳明洋工程机械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洛阳分行本金500万元、借期内利息11054.42元、罚息及复利(罚息以本金500万元为基数,复利以期内欠付利息11054.42元为基数,均自2018年1月4日起按照年利率9.135%计算至被告实际履行之日止); 二、被告鑫融基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对被告洛阳明洋工程机械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以其与***的夫妻共同财产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以其与***的夫妻共同财产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驳回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洛阳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47417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洛阳明洋工程机械有限公司、鑫融基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共同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1-14 |
| 发布日期 | 2020-06-1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