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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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阳市森龙农业发展有限公司 洛阳市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洛阳雅之轩门业有限公司 洛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涧西支行 洛阳彪牌商贸有限公司 洛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洛阳彪牌商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洛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涧西支行偿还2015年7月31日借款本金500万元及利息(2015年7月31日起计算至2016年7月29日期间按月利率10.65‰计息,扣除洛阳彪牌商贸有限公司已支付的利息155950元;2016年7月30日起至借款偿付完毕之日止期间按月利率15.975‰计息)。 二、被告洛阳彪牌商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洛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涧西支行偿还2015年8月19日借款本金500万元及利息(2015年8月19日起计算至2016年7月29日期间按月利率10.65‰计息,扣除洛阳彪牌商贸有限公司已支付的利息119225元;2016年7月30日起至借款偿付完毕之日止期间按月利率15.975‰计息)。 三、被告洛阳雅之轩门业有限公司、洛阳市森龙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对上述一、二项确定的义务承担连带责任。 四、驳回原告洛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涧西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106231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洛阳彪牌商贸有限公司、洛阳市森龙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共同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07-03 |
| 发布日期 | 2020-06-1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