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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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襄阳分行 襄阳海任投资担保有限公司 襄阳超然建设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湖北万兴佳发商贸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襄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襄阳超然建设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湖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襄阳分行承兑汇票垫付款本金4433930.37元、罚息4155976.41元;并自2019年4月11日起,以本金4433930.37元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五的标准支付利息至借款本息付清之日止。 二、驳回湖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襄阳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4530元,由襄阳超然建设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收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人应在提出上诉状时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款汇至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襄阳万山支行,账号:17×××56,户名: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人在上诉期届满后七日内仍未预交诉讼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在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权利人向本院申请执行的法定期限为二年,未在法定期限内申请的,视为放弃申请执行的权利。 |
| 裁判日期 | 2019-09-25 |
| 发布日期 | 2020-06-1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