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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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惠州分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应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平安银行有限公司惠州分行贷款本金68247.87元及利息42030.55元(利息暂计至2017年3月20日,此后利息按合同约定的罚息利率计算至本息清偿之日止,罚息利率最高不能超过年利率24%。)。 二、驳回原告平安银行有限公司惠州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为2606元(原告已预交)及公告费(凭票据),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7-11-30 |
发布日期 | 2020-06-1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