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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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惠州百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广东百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广东省惠东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广东百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惠州百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一次性连带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56万元及利息(利息的计算为应付利息减去已付利息10万元;应付利息为:按月利率1.8%的标准支付利息,以60万元为本金支付从2014年10月12日起至2015年5月12日止、以57万元为本金支付从2015年5月13日起至2015年9月15日止、以56万元为本金支付从2015年9月16日起至还清款日止)。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3046元,由被告***、广东百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惠州百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共同负担12646元,由原告***负担4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8-08-21 |
| 发布日期 | 2020-06-1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