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知情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镇江东吴医院有限公司 江苏欧恩医药有限公司 上海嘉采医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股东知情权纠纷 |
| 法院 | 江苏省镇江市京口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镇江东吴医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提供自2016年12月1日起至实际查阅、复制之日的公司章程(包括章程修正案)、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供原告江苏欧恩医药有限公司查阅、复制;查阅、复制的地点在被告住所地镇江市东吴路60号内,期限为三十个工作日。 二、被告镇江东吴医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提供自2016年12月1日起至实际查阅之日前的会计账簿(包括总账、明细账、日记账和其他辅助性账簿)和会计凭证(含记账凭证、原始凭证),供原告江苏欧恩医药有限公司查阅;查阅地点在被告住所地镇江市东吴路60号内,期限为三十个工作日。查阅时,可以由会计师、律师等依法或者依据执业行为规范负有保密义务的中介机构执业人员辅助进行。 案件受理费80元,由被告镇江东吴医院有限公司负担(该费用原告江苏欧恩医药有限公司已预交,同意本院不再退还,由被告镇江东吴医院有限公司直接支付给原告江苏欧恩医药有限公司)。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相应上诉案件受理费(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镇江市永安路分理处,账号11×××61),并在预交后三日内将交费凭证复印件提交本院。未按期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人民法院将按照有关规定裁定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 裁判日期 | 2019-10-13 |
| 发布日期 | 2020-06-1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