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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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天舜交通工程有限公司 镇江金润润滑油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撤销镇江市丹徒区人民法院(2019)苏1112民初2390号民事判决; 二、江苏天舜交通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镇江金润润滑油有限公司货款330800元; 三、对上述第二项江苏天舜交通工程有限公司的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在8067.5万元范围、***在1050万元范围内、***在320万元范围内、***在200万元范围内、***在200万元范围内、***在100万元范围内、***在100万元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四、驳回镇江金润润滑油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一审案件受理费36254元,由镇江金润润滑油有限公司负担29992元,江苏天舜交通工程有限公司负担6262元;二审案件受理费36254元,由镇江金润润滑油有限公司负担29992元,江苏天舜交通工程有限公司负担6262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裁判日期 | 2020-05-25 |
发布日期 | 2020-06-1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