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害商标专用权纠纷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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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中国企业家协会 宁夏首旺金城资产运营管理有限公司 河北江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邯郸浙商义乌小商品批发城有限公司 广西桂海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青县宏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四川自贡东大置业有限公司 义乌中国小商品城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 佛山市明福市场运营发展有限公司 浙江中国小商品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侵害商标专用权纠纷 | 
| 法院 |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河北江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邯郸浙商义乌小商品批发城有限公司立即停止侵犯原告浙江中国小商品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14116004号“”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即停止在广告、网络宣传等经营活动中使用“邯郸义乌小商品批发城”标识; 二、被告河北江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邯郸浙商义乌小商品批发城有限公司向原告浙江中国小商品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连带赔偿经济损失人民币6000000元及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费用人民币10343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 三、驳回原告浙江中国小商品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94520元,由原告浙江中国小商品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23461元,由被告河北江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邯郸浙商义乌小商品批发城有限公司负担71059元。 原告浙江中国小商品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来本院退费;被告河北江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邯郸浙商义乌小商品批发城有限公司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交纳应负担的诉讼费。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并向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指定账号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对财产案件提起上诉的,案件受理费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预交。在收到《上诉费用交纳通知书》次日起七日内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户名、开户行、指定账号详见《上诉费用交纳通知书》。 | 
| 裁判日期 | 2019-04-24 | 
| 发布日期 | 2019-12-25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