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民事二审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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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签发人: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广东省云浮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维持云浮市云城区人民法院(2019)粤5302民初1244号民事判决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 二、变更云浮市云城区人民法院(2019)粤5302民初1244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市分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在交强险赔偿限额内赔偿47362.57元给***,赔偿5784.84元给***。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一审受理费3356元,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减半收取1678元,由***、***负担952元,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市分公司负担584元,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崇左中心支公司负担118元,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市永新支公司负担24元。 本案二审受理费1567元,由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市分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市永新支公司负担1466元,由被上诉人***、***负担101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
| 发布日期 | 2020-06-1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