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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晋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晋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太榆路支行 山西德邻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晋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原龙城支行 太原市鑫国泰食品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与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向原告晋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太榆路支行偿还借款本金200万元及以借款本金200万元为基数从2016年1月21日起至2016年2月10日止按照年利率8.4%计算的利息、从2016年2月11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照年利率12.6%计算的罚息; 二、被告***与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向原告晋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太榆路支行支付律师费8333元; 三、被告山西德邻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二)项内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被告太原市鑫国泰食品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二)项内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五、原告晋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太榆路支行有权就上述第(一)、(二)项内容所确定的债权对被告山西德邻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在晋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原龙城支行账户内的保证金1000万元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 六、驳回原告晋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太榆路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3844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28844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被告***、被告山西德邻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被告太原市鑫国泰食品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7-12-01 |
发布日期 | 2020-06-1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