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19-12-25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义乌分行
中国东方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
义乌市佳明饰品有限公司
义乌市九联漂染厂
义乌市稠城镇洪兴袜厂
义乌市天颜袜业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义乌市天颜袜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返还原告***、***人民币401万元并支付利息(自2019年3月29日始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清偿之日止)。

二、被告***、***对本判决第一项原告***、***向义乌市天颜袜业有限公司不能追偿部分承担31.19%责任;被告***、***、***、***承担16.31%责任;被告***、***承担16.31%责任;被告义乌市佳明饰品有限公司承担16.31%责任;被告义乌市九联漂染厂承担14.19%责任。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8880元,由被告义乌市天颜袜业有限公司、义乌市九联漂染厂、义乌市佳明饰品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9-04
发布日期 2019-1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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