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面施工、地下设施损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义乌市同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义乌市第三自来水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地面施工、地下设施损害责任纠纷 |
| 法院 | 义乌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义乌市同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义乌市第三自来水有限公司赔偿原告***医疗费26218.3元、护理费13500元、营养费5400元、住院伙食补助300元、残疾赔偿金59592元、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鉴定费2600元,合计112610.3的60%计67566.18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66元,由原告***负担467元,被告义乌市同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义乌市第三自来水有限公司负担699元。鉴定费3170元,由被告义乌市同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2-09 |
| 发布日期 | 2019-12-2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