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19-12-25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浙江明业项目管理有限公司诸暨分公司
浙江永新集团有限公司
诸暨永尚置业有限公司
金业建工有限责任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合同纠纷
法院 诸暨市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诸暨永尚置业有限公司应付给原告浙江明业项目管理有限公司诸暨分公司审计费720929.82元,限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付清;

二、驳回原告浙江明业项目管理有限公司诸暨分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应收受理费25290元,减半收取计12645元,应收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17645元,由原告浙江明业项目管理有限公司诸暨分公司负担7140元,被告诸暨永尚置业有限公司负担1050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在递交上诉状之日起七日内先预缴上诉案件受理费25290元,逾期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裁判日期 2019-05-29
发布日期 2019-1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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