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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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伟太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贵州省贵宏旅游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贵阳观山湖楚盛建筑材料租赁站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租赁合同纠纷 |
| 法院 | 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解除被告***与原告贵阳观山湖楚盛建筑材料租赁站2013年7月31日签订的《周转材料租赁合同》; 二、被告***、***、重庆伟太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贵阳观山湖楚盛建筑材料租赁站欠付租金费用372727.53元及违约金60000元,合计432727.53元; 三、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贵阳观山湖楚盛建筑材料租赁站钢管43.7896吨、扣件19521套、顶托1269根、接管1441根,如不能归还则赔偿299502元; 四、被告***、***、重庆伟太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按每日租金345.22元的标准向原告支付自2017年5月1日起至本判决确认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止的未还材料租金; 五、驳回原告贵阳观山湖楚盛建筑材料租赁站的其余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722元,减半收取5861元,保全费4481元,合计10342元,原告贵阳观山湖楚盛建筑材料租赁站负担733元,被告***、***、重庆伟太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负担9609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逾期不提起上诉,则本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可在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
| 裁判日期 | 2018-12-27 |
| 发布日期 | 2020-06-1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