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6-15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浙江泰康药业集团有限公司
浙江环龙环境保护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院 开化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反诉原告)浙江泰康药业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反诉被告)浙江环龙环境保护有限公司合同款215600元;

二、驳回原告(反诉被告)浙江环龙环境保护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三、驳回被告(反诉原告)浙江泰康药业集团有限公司的反诉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本诉受理费6085元,保全费2115元,反诉受理费1760元,合计9960元,由原告(反诉被告)浙江环龙环境保护有限公司负担1992元,被告(反诉原告)浙江泰康药业集团有限公司负担7968元。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12-13
发布日期 2020-06-15
提示:本版块基于公示信息提供,仅供参考。如有争议,以官方信息为准。 错误反馈

Copyright 2021 ubaike.cn闽ICP备08105781号-2闽公网安备35011102350481号声明:本网站为非官方的公示信息查询平台 联系我们:golden123win@hotmail.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