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浙江泰康药业集团有限公司 浙江环龙环境保护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 法院 | 开化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反诉原告)浙江泰康药业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反诉被告)浙江环龙环境保护有限公司合同款215600元; 二、驳回原告(反诉被告)浙江环龙环境保护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三、驳回被告(反诉原告)浙江泰康药业集团有限公司的反诉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本诉受理费6085元,保全费2115元,反诉受理费1760元,合计9960元,由原告(反诉被告)浙江环龙环境保护有限公司负担1992元,被告(反诉原告)浙江泰康药业集团有限公司负担7968元。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2-13 |
| 发布日期 | 2020-06-1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