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嘉善北创科技产业园开发有限公司 浙江千祥建设有限公司 嘉善信远钢管租赁站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租赁合同纠纷 |
| 法院 | 嘉善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浙江千祥建设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支付原告嘉善信远钢管租赁站租金270480元; 二、被告浙江千祥建设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支付原告嘉善信远钢管租赁站违约金(以本金270480元为基数,自2019年7月18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两倍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两倍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596元,减半收取2798元,诉讼保全费2020元,合计4818元,由被告浙江千祥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5-28 |
| 发布日期 | 2020-06-1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