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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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浙江中融汽车有限公司 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清泰支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清泰支行借款透支本金129334.39元、分期付款手续费6363.94元;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清泰支行支付自2020年5月18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的利息和违约金(以未还借款本金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五的标准计付); 三、原告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清泰支行有权就被告***所有的车架号为LSGUA84W1GE053562,车牌号为黑A×××××的车辆经拍卖、变卖或折价后所得价款优先受偿; 四、被告浙江中融汽车有限公司就被告***上述第一、二项付款义务中抵押物不足以清偿部分向原告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清泰支行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被告浙江中融汽车有限公司在实际承担付款义务后,有权向被告***进行追偿。 五、驳回原告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清泰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预收案件受理费3329元,减半收取为1664.5元,由被告浙江中融汽车有限公司、***负担。 原告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清泰支行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申请退费;被告浙江中融汽车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应负担的诉讼费。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5-19 |
发布日期 | 2020-06-1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