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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余姚市永星喷雾器有限公司 余姚市浙州贸易有限公司 余姚市爱博桦塑业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撤销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2018)浙0281民初8292号民事判决; 二、被上诉人余姚市浙州贸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上诉人余姚市永星喷雾器有限公司损失4394250元,并支付以4394250元为基数自2018年2月1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利息损失,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损失; 三、驳回上诉人余姚市永星喷雾器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债务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迟延履行期间)。 一审案件受理费4201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7911元,均由被上诉人余姚市浙州贸易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此页无正文) |
| 裁判日期 | 2019-12-16 |
| 发布日期 | 2019-12-2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