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余姚市支行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分行 余姚市永星喷雾器有限公司 余姚市浙州贸易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余姚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余姚市浙州贸易有限公司退还原告余姚市永星喷雾器有限公司货款3953500元,并赔偿从2018年2月1日起至判决确定的履行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的损失; 二、驳回原告余姚市永星喷雾器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以上款项限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付清。(如银行汇款,可将履行款汇至以下账户,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余姚市支行,户名:余姚市人民法院执行款专户,账号:39×××42,汇款时一律注明本案案号)。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债务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迟延履行期间)。 本案案件受理费42010元,由原告余姚市永星喷雾器有限公司负担4275元,被告余姚市浙州贸易有限公司负担37735元;被告余姚市浙州贸易有限公司应负担部分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人在收到本院送达的上诉案件受理费缴纳通知书后七日内,凭判决书向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厅收费窗口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如银行汇款,收款人为宁波市财政局非税资金专户,账号37×××92,开户银行为中国银行宁波市分行;如邮局汇款,收款人为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室。汇款时一律注明一审案号。逾期不交,作自动放弃上诉处理。 |
| 裁判日期 | 2019-04-01 |
| 发布日期 | 2019-12-2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