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据追索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惠州浩宁达科技有限公司 余姚市诚烨塑料有限公司 深圳市达时精密塑胶模具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票据追索权纠纷 |
| 法院 | 广东省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被告惠州浩宁达科技有限公司、被告深圳市达时精密塑胶模具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余姚市诚烨塑料有限公司连带支付100000元及利息(以100000元为基数,自2018年12月8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颁发的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1150元(原告已预交),由两被告连带负担。两被告负担的受理费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交。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08-26 |
| 发布日期 | 2019-12-2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