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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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永联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艮山支行 新昌县安泰钢结构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追偿权纠纷 |
法院 |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浙江永联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支付代偿款203811.77元及利息35468.3元(暂计算至2019年10月10日,此后至实际付清之日止的利息,以未付代偿款为基数,按月利率1%的标准另行计付); 二、被告新昌县安泰钢结构有限公司对被告***的上述第一项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新昌县安泰钢结构有限公司实际承担付款义务后,有权向被告***追偿; 三、驳回原告浙江永联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预收案件受理费4889元,由被告新昌县安泰钢结构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原告浙江永联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申请退费;被告新昌县安泰钢结构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应负担的诉讼费。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5-25 |
发布日期 | 2020-06-1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