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浙江晟吴建设有限公司 浙江律人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 法院 | 开化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开化县芹阳办事处龙潭村村民委员会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浙江晟吴建设有限公司工程款1564026.65元; 二、被告开化县芹阳办事处龙潭村村民委员会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浙江晟吴建设有限公司司法鉴定费43000元; 三、驳回原告浙江晟吴建设有限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22409.61元,减半收取11204.8元,由原告浙江晟吴建设有限公司负担2248.2元,由被告开化县芹阳办事处龙潭村村民委员会负担8956.6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07-05 | 
| 发布日期 | 2020-06-15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