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判决书

发布于:2020-06-16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湖南千山制药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广东南国药业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院 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确认原告广东南国药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南千山制药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于2010年9月10日订立的《机械产品买卖合同》(编号20100910008)已于2019年4月4日解除;

二、限被告湖南千山制药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退回原告广东南国药业有限公司货款520万元及支付逾期利息(从2020年1月17日起计至付清全部款项时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以年利率6%为限);

三、驳回原告广东南国药业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收取受理费51280元(原告已预付56572元),由被告湖南千山制药机械股份有限公司负担48200元,原告广东南国药业有限公司负担308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04-30
发布日期 2020-06-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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