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广东创明遮阳科技有限公司 荆门民诚置业股份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不当得利纠纷 |
| 法院 | 湖北省松滋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湖北省松滋市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0)鄂1087民初30号 原告:广东创明遮阳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萝岗区科学城科学大道科汇发展中心科汇二街4号401室。 法定代表人:范远斌,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廖春勇,湖北多能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代理权限。 委托诉讼代理人:洪聪,湖北多能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特别代理权限。 被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松滋市人,户籍地松滋市。现住江苏省江阴市。 原告广东创明遮阳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创明公司”)诉被告***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2日立案受理后,本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创明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廖春勇、洪聪,被告***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创明公司向本院提出如下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返还258000元人民币;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及理由:2019年6月,案外人荆门民诚置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民诚公司”)因欠原告工程款,与原告约定将其位于荆门市××大道东侧(星球世界城)4幢12049房(49.78m2)及6049号房(49.78m2)分别作价人民币298680元,合计597360元抵偿给原告,原告于2019年7月17日明确出具授权书授权创明公司荆门服务商刘耀坤(身份证号码),以原告名义负责处理该事宜并载明收款账户。后原告同意民诚公司将其中的12049号房屋以人民币258000元价格出售给案外人邓祖芳,在购房过程被告参与其中并让邓祖芳误以为被告为民诚公司工作人员,将购房款打给被告,在后续与民诚公司沟通开具购房发票时民诚公司相关人员误认被告为原告指定的收款人,因此按照流程开具发票,被告通过利用案外人对其身份的错误认识,并利用交接手续上的漏洞,私自以自有账户收取该购房款。根据《民法通则》第九十二条规定:“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给受损失的人。”被告在没有授权、没有合法依据的前提下将购房款据为己有的行为严重侵害原告利益,给原告造成重大损失。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特向贵院起诉,请求人民法院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依法裁判。 被告***辩称,1.如果我系不当得利的获利人,利益受损人也不是本案中原告,创明公司作为原告起诉,并不是适格的原告;2.我与原告在2018年10月11日签订了《居间合同》,并已经全部履行了义务,被告至今尚欠我居间报酬约10万元,我将依法保留另案起诉的权利。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9年6月,民诚公司因欠原告创明公司的工程款,就将其位于荆门市××大道东侧星球世界城4幢12049号房和6049号房分别作价298680元抵偿给原告创明公司,2019年7月17日,原告创明公司授权创明公司荆门服务商刘耀坤负责处理以上抵偿的两间房屋。经原告创明公司同意,民诚公司将12049号房以258000元的价格出售给邓祖芳,邓祖芳通过手机转账、银行转账及现金方式分次将258000元购房款给付了被告***,由于原告创明公司未收到涉案房屋的购房款,故以不当得利纠纷为由向本院起诉被告***,要求被告***返还258000元购房款。 本院认为,不当得利是指没有法律上的根据,使他人受损而取得利益。在本案中,取得利益的人为被告***,直接受损失的人并非本案的原告创明公司,而是涉案房屋的买受人邓祖芳,如果被告***取得该房屋的购房款没有法律依据,有权要求被告返还的权利人也只能是房屋的买受人邓祖芳,故创明公司以不当得利为由起诉被告,并无法律上的依据,创明公司作为本案的原告并不适格,对于原告的诉请应予以驳回。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二十二条之规定: 驳回原告广东创明遮阳科技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5170元,减半收取2585元,由原告广东创明遮阳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内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卢 军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日 书记员 李佳园 |
| 裁判日期 | |
| 发布日期 | 2020-06-1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