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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茂名市量力贸易有限公司 广东高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高州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解除原告广东高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茂名市量力贸易有限公司2016年8月16日签订的《流动资金借款合同》。 二、限被告茂名市量力贸易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借款本金26500000元及利息703851.04元(利息已计至2019年1月20日,2019年1月21日起按借款合同约定计至借款本金还清之日止)给原告广东高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三、原告广东高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对处置抵押物,被告***位于广州市天河区黄埔大道西陶育路、天河区石牌东路号的房地产[证号:粤(2016)广州市不动产权第号、第号、第号、第号、第号、第号、第号、第号];***位于广州市天河区石牌东路号二层NA的房地产[证号:粤(2016)广州市不动产权第号]所得价款,在借款本金、利息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四、被告***、***、梁文介、***对上述借款本金及利息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五、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77819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茂名市量力贸易有限公司、***、***、***、梁文介、***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茂名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07-10 |
发布日期 | 2020-06-1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