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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瑞安市正泰橡胶有限公司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瑞安支行 瑞安市华南化纤纺织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瑞安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瑞安市正泰橡胶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瑞安支行借款本金5400000元、期内利息93609.65元、罚息(以借款本金5400000元为基数从2019年7月23日起按年利率8.15625%计算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及复利(截至2019年9月23日复利为2613.9元,之后以期内利息93609.65元为基数从2019年9月24日起按年利率8.15625%计算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 二、被告瑞安市正泰橡胶有限公司逾期不履行上述给付义务,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瑞安支行有权对登记在被告***名下坐落于瑞安市塘下镇XXX不动产(权证号:瑞安市房权证鲍田镇字第××号)折价或拍卖、变卖后所得款项在最高债权金额700000元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三、被告瑞安市华南化纤纺织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但包括上述债务在内,被告瑞安市华南化纤纺织有限公司、***、***、***对其签订的《最高额保证合同》项下债务以6800000元为限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被告瑞安市华南化纤纺织有限公司、***、***、***在承担上述保证责任后,均有权向被告瑞安市正泰橡胶有限公司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50813元,减半收取25406.5元,由被告瑞安市正泰橡胶有限公司、瑞安市华南化纤纺织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12-10 |
发布日期 | 2019-12-2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