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青岛辉腾机械设备有限公司 江苏瑞安特机械集团有限公司 南通金海机械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青岛辉腾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江苏瑞安特机械集团有限公司货款289304元; 二、被告青岛辉腾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江苏瑞安特机械集团有限公司逾期付款利息,以289304元为基数,自2018年11月15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 三、驳回原告江苏瑞安特机械集团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2134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江苏瑞安特机械集团有限公司负担7922元,由被告青岛辉腾机械设备有限公司负担4212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缴纳上诉费,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1-06 |
| 发布日期 | 2019-12-2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