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据付款请求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中新房东南城镇发展有限公司 江苏邦业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南京金铎置业发展有限公司 |
| 类型 | 结案通知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票据付款请求权纠纷 |
| 法院 | 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 结案通知书 (2020)苏0412执恢77号 申请执行人:江苏邦业建设发展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12590029427B,住***。 法定代表人:吴小平。 被执行人:中新房东南城镇发展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12084175042H,住***。 法定代表人:郝振华。 被执行人:南京金铎置业发展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167838437328,住***。 法定代表人:***川。 申请执行人江苏邦业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中新房东南城镇发展有限公司、南京金铎置业发展有限公司票据付款请求权纠纷一案,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苏0412民初35号裁判文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裁决:被执行人中新房东南城镇发展有限公司、南京金铎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向申请执行人江苏邦业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支付执行款1208719.00元。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0年1月22日立案受理。本案执行到位标的1200550.00元及执行费13850元,故此本案已经执行完毕。 特此通知。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日 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 结案报告 (2020)苏0412执恢77号 一、当事人情况 申请执行人:江苏邦业建设发展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12590029427B,住***。 法定代表人:吴小平。 被执行人:中新房东南城镇发展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12084175042H,住***。 法定代表人:郝振华。 被执行人:南京金铎置业发展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167838437328,住***。 法定代表人:***川。 二、执行依据情况 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2018)苏0412民初35号法律文书 三、执行过程情况 申请执行人江苏邦业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中新房东南城镇发展有限公司、南京金铎置业发展有限公司票据付款请求权纠纷一案,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苏0412民初35号裁判文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裁决:被执行人中新房东南城镇发展有限公司、南京金铎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向申请执行人江苏邦业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支付执行款1208719.00元。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0年1月22日立案受理。本案执行到位标的1208719.00元及执行费14487.00元,故此本案已经执行完毕。故此本案已经执行完毕。 特此报告 二O二O年六月十日 |
| 裁判日期 | |
| 发布日期 | 2020-06-1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