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6-16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江苏武进经济发展集团有限公司
江苏大禹水务股份有限公司
常州市淹城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江苏天天欣业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江苏先行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院 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江苏天天欣业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赔偿***损失6808元。

二、常州市淹城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赔偿***损失27233.2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上述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42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江苏天天欣业物业服务有限公司25元,由常州市淹城投资发展有限公司负担240元,由***负担477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03-19
发布日期 2020-06-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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