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
相关企业 |
湖州市第三人民医院 长安责任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德清支公司 德清县人民医院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德清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长安责任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德清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限额范围内支付原告***理赔款89799.44元;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赔偿款2101.36元。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849元,减半收取计424.5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09-11 |
发布日期 | 2019-12-2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