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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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 法院 | 湖北省武汉市新洲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反诉原告)武汉市利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原告(反诉被告)湖北弘烨创达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工程质保金40978.80元及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该利息以质保金40978.80元为基数,以年利率6%为标准,自2019年12月10日起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履行完毕。 二、驳回原告(反诉被告)湖北弘烨创达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167元,减半收取2584元,由被告(反诉原告)武汉市利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400元,由原告(反诉被告)湖北弘烨创达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2184元。反诉受理费减半收取2262元,由被告(反诉原告)武汉市利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保全费1920元,由被告(反诉原告)武汉市利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300元,由原告(反诉被告)湖北弘烨创达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162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6-10 |
| 发布日期 | 2020-06-1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