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湖北新荥混凝土实业有限公司 |
| 类型 | 执行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湖北省松滋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被执行人***立即履行本院(2018)鄂1087民初2249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各项义务。即:偿还申请执行人湖北新荥混凝土实业有限公司货款本金109700元;以1097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从2018年2月13日开始支付利息损失至清偿之日止;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加倍债务利息(自2019年1月31日起至清偿之日止按日万分之一点七五据实支付);缴纳案件受理费1247元,申请执行费1546元。 被执行人未按本裁定要求履行本院(2018)鄂1087民初2249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各项义务,且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规定情形的,本院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
| 裁判日期 | 2020-01-10 |
| 发布日期 | 2020-06-1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