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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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保证合同纠纷 |
| 法院 | 湖北省松滋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松滋市龙发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支付原告湖北新荥混凝土实业有限公司预拌混凝土价款2001680元; 二、原告湖北新荥混凝土实业有限公司赔偿被告松滋市龙发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损失118330.9元; 三、被告松滋市龙发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支付原告湖北新荥混凝土实业有限公司本诉律师代理费30000元; 四、原告湖北新荥混凝土实业有限公司支付被告松滋市龙发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反诉律师代理费20000元; 五、前述一至四项判决给付内容相互抵销后,被告松滋市龙发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还应支付原告湖北新荥混凝土实业有限公司预拌混凝土价款1883349.1元、律师代理费10000元,并从2018年12月29日起以欠付价款1881669.1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计付逾期付款违约金至清偿之日止,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 六、被告***对前述第五项判决确定的被告松滋市龙发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除律师代理费以外的债务向原告湖北新荥混凝土实业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七、驳回原告湖北新荥混凝土实业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及被告松滋市龙发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反诉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诉案件受理费23213元,本诉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28213元,由被告松滋市龙发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被告***负担23750元,原告湖北新荥混凝土实业有限公司负担4463元;反诉案件受理费11200元,由原告湖北新荥混凝土实业有限公司负担2660元,被告松滋市龙发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负担8540元;反诉财产保全费5000元,因被告松滋市龙发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诉讼中撤回而未实施,该笔费用予以退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07-23 |
| 发布日期 | 2020-06-1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