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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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冶兴精工科技有限公司 郑州铁路物资有限公司 湖北兴冶特钢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保证合同纠纷 |
法院 | 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湖北冶兴精工科技有限公司、***就湖北兴冶特钢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欠付原告郑州铁路物资有限公司的货款6,090,935.77元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二、被告***、***在未出资范围内对被告湖北冶兴精工科技有限公司所负上述第一项确定的给付义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三、驳回原告郑州铁路物资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上述第一、二项付款义务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执行时应扣除原告郑州铁路物资有限公司通过破产程序已受清偿的部分。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55,137元,由被告湖北冶兴精工科技有限公司、***、***、***共同负担。因原告郑州铁路物资有限公司已将此款预交本院,故被告湖北冶兴精工科技有限公司、***、***、***应在支付上述款项时将所负担的诉讼费用一并支付给原告郑州铁路物资有限公司。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6-08 |
发布日期 | 2020-06-1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