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19-12-25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嘉兴市郎杰旅游用品有限公司
平湖市信达投资担保有限公司
浙江平湖工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浙江平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经开支行
平湖市亿旭箱包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院 平湖市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嘉兴市郎杰旅游用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平湖市信达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代偿款793738.08元,赔偿利息损失(以793738.08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从2018年3月31日起计算至本判决生效日止);

二、被告***、***、***、***对被告嘉兴市郎杰旅游用品有限公司支付原告平湖市信达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代偿款793738.08元中的415785.53元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被告***、***、平湖市亿旭箱包有限公司、***、***对被告嘉兴市郎杰旅游用品有限公司支付原告平湖市信达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代偿款793738.08元中的377982.55元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被告***、***、***、***、平湖市亿旭箱包有限公司、***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嘉兴市郎杰旅游用品有限公司追偿;

五、驳回原告平湖市信达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本案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11737元,减半收取5869元,由被告嘉兴市郎杰旅游用品有限公司、平湖市亿旭箱包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生效后,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在判决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裁判日期 2018-10-10
发布日期 2019-1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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