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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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广西景祥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服务合同纠纷 |
法院 |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七星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七星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0)桂0305民初1246号 原告:广西景祥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D。 法定代表人:吴景炜,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海鹏,广西君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二被告共同诉讼代表人:***,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二被告共同诉讼代表人:***,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案由: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诉讼请求:1、判决被告支付拖欠原告的2014年1月至2019年6月的物业费3285.7元,电梯费1680元、生活垃圾费462元,公摊费198元,车位服务费660元;2、判决被告支付原告违约金1885.7元;以上合计8171.4元(暂算至2019年6月30日);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本院于2020年5月26日对本案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海鹏、被告诉讼代表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被告***支付原告广西景祥物业服务有限公司2014年1月1日至2019年6月30日的物业费3285.7元、公摊费198元、电梯费1680元、车位服务费660元; 二、驳回原告广西景祥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收取案件受理费50元,因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减半收取25元(原告已预付),由被告***负担。 上述应付款项,义务人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金钱给付义务,逾期则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或向本院同级的被执行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秦燕 二零二零年六月十日 法官助理周阳 书记员李景明 |
裁判日期 | 2020-06-10 |
发布日期 | 2020-06-1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