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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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河南沃正实业有限公司 河南许绝电工绝缘材料有限公司 许昌恒佳发制品有限公司 河南中天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分公司 |
| 类型 | 执行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划拨、冻结被执行人河南中天电气股份有限公司、河南沃正实业有限公司(原河南豪丰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河南许绝电工绝缘材料有限公司、许昌恒佳发制品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40670000.00元及利息(按原判决书计付),或查封、扣押、冻结、扣留、提取相同价值的财产,并对查封、扣押的被执行人的财产予以评估、拍卖、变卖; 二、划拨、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351327.00元,或查封、扣押、冻结、扣留、提取相同价值的财产,并对查封、扣押的被执行人的财产予以评估、拍卖、变卖; 三、驳回申请执行人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分公司关于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豫10民初26号民事判决书中“***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其中***的偿还责任以夫妻共同财产为限”的执行申请。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
| 裁判日期 | |
| 发布日期 | 2020-06-1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