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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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河南共赢砼业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产品责任纠纷 |
法院 | 河南省永城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河南省永城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豫1481民初9528号 原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委托诉讼代理人:夏磊、曾辉,河南旺达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河南共赢砼业有限公司,住***。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义伦,河南正剑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原告***与被告河南共赢砼业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6日立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本院于2019年12月26日向原告送达补交案件受理费通知。***无正当理由未按期足额补交,应当按撤诉处理。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已经收取的案件受理费31000元,减半收取15500元。 审判长李建华 审判员王莉 审判员包丽 二零二零年五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侯瑞 |
裁判日期 | 2020-05-28 |
发布日期 | 2020-06-1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