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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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江西长兴物流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追偿权纠纷 |
法院 | 江西省南昌市青云谱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新建区德胜门业店(经营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返还原告江西长兴物流有限公司代偿的赔偿款184551.21元; 二、被告新建区德胜门业店(经营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返还原告江西长兴物流有限公司代偿的受理费、鉴定费共计6621元; 三、驳回原告江西长兴物流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123元,保全费1476元,合计5599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受理费2061.5元及保全费1476元,共计3537.5元由被告新建区德胜门业店(经营者***)承担,退回原告江西长兴物流有限公司受理费2061.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11-29 |
发布日期 | 2019-12-2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