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于:2019-12-25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缙云县恒鑫钢管制品有限公司
永康市飞龙汽车工业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裁定书
案号 -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院 缙云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缙云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浙1122民初3118号之二

原告:缙云县恒鑫钢管制品有限公司,住***。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122727614433P。

法定代表人:朱最亮。

被告:永康市飞龙汽车工业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吴少华。

原告缙云县恒鑫钢管制品有限公司与被告永康市飞龙汽车工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3日立案。原告缙云县恒鑫钢管制品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本案按原告缙云县恒鑫钢管制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吴根伟

二零一九年九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周虹利

代书记员丁思文

裁判日期 2019-09-12
发布日期 2019-1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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