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19-12-25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杭州方诚工具制造有限公司
永康市柯迪动力机械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院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永康市柯迪动力机械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杭州方诚工具制造有限公司价款231528元,并赔偿该款自2019年11月1日起至实际履行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的利息损失;

二、***对上述第一项永康市柯迪动力机械有限公司的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永康市柯迪动力机械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772元,减半收取2386元,由永康市柯迪动力机械有限公司、***负担。

原告杭州方诚工具制造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申请退费;被告永康市柯迪动力机械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应负担的诉讼费。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12-13
发布日期 2019-1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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