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19-12-13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湘西自治州创维建材有限责任公司
湘西自治州金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古丈县宏源钒业有限责任公司
中交第二公路工程局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院 湖南省古丈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石元书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补偿原告湘西自治州金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经济损失315000元;

二、被告***、***、***、***、石元书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三、驳回原告湘西自治州金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9200元,由原告负担11000元,由被告***、***、***、石元书共同负担8200元,被告***、刘

善勇、***、石元书对案件受理费承担连带责任,限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8-11-07
发布日期 2019-12-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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