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象山龙鑫食品有限公司 义乌市易开盖实业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义乌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被告象山龙鑫食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天内支付给原告义乌市易开盖实业公司货款人民币793593.50元并赔偿利息损失(利息损失从2019年8月2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868元,保全费452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09-19 |
| 发布日期 | 2019-12-2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