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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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 法院 | 唐山市古冶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反诉原告)河北冀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古冶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反诉被告)唐山明俣商贸有限公司工程款2879133元,并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年利率4.35%计算,支付自2019年5月31日至付清之日止利息; 二、被告河北冀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对上述判项河北冀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古冶分公司给付不足部分,承担给付责任; 三、驳回原告(反诉被告)唐山明俣商贸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四、驳回被告(反诉原告)河北冀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古冶分公司的反诉请求。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9833元,减半收取计14917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反诉原告)河北冀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古冶分公司负担,不足部分由被告河北冀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反诉费15400元,由被告(反诉原告)河北冀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古冶分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1-15 |
| 发布日期 | 2020-06-1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