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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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河县格罗斯羊绒制品有限公司 河北奥尼特纺织科技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清河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查封被申请人***名下房地产八处,包括上海市浦东新区浙桥路289弄2号1903室,证号为沪房地浦字2014第044067号;上海市浦东新区浙桥路289弄2号906室,证号为沪房地浦字2012第054580号;上海市浦东新区浙桥路289弄2号907室,证号为沪房地浦字2012第054266号;上海市浦东新区浙桥路289弄2号2005室,证号为沪房地浦字2014第042175号;上海市浦东新区浙桥路289弄2号1902室,证号为沪房地浦字2014第041980号;上海市浦东新区浙桥路289弄2号2003室,证号为沪房地浦字2014第043851号;上海市浦东新区浙桥路289弄2号2004室,证号为沪房地浦字2014第044153号;清河县韩双庙村北、武松东街南的***绒毛购销处房地产,房产证号为清河县房权证乡镇字第××号,土地使用证号为清国用(2009)第0324号,查封期限为三年。 二、查封***、***位于清河县户房产一处,位于鸿翔国际1号楼A座1单元1603室房产一处,查封期限为三年。 三、查封被申请人河北奥尼特纺织科技有限公司名下位于清河县漓江街南侧土地使用权,土地证号:清国用2016第12号,查封期限为三年。 四、查封被申请人***位于清河县证号:冀2018清河县不动产权第××号房地产,查封期限为三年。 五、查封被申请人***名下位于石家庄万达广场的商品房,查封期限为三年。 以上共计查封、冻结财产金额200万元。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
裁判日期 | 2019-08-27 |
发布日期 | 2020-06-15 |